《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_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62号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乡镇一级政府采购纳入县级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二)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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