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类别:政策法规 时间:2015-12-01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六条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内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必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前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国内招标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本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包含主要产品的国际招标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
(四)采购旧机电产品;
(五)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
(六)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项目范围内的机电产品。